省民政厅 财政厅 省军区等六部门联合发布 苏民安(2012)53号文件
《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若干规定》摘要
总 则
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,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,高等学历教育为辅,本着“愿训尽训、免费培训、自选专业、推荐就业”的原则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,各有关部门和承训单位具体组织实施。
本规定适用于城乡退役义务兵、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、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,退役两年内都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。
教 学 管 理
通过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,使广大退役士兵成为具备较高职业技能、具有创新精神、实践能力和就业、创业能力的高素质技能人才。
中、高级教育培训学制为2年,总课时不低于1600个,每个课时为45分钟,其中顶岗实习时间为半年至1年。
教育培训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、专业理论课和专业实践课(或技能训练课)。公共基础课占总课时10%左右;专业理论课占总课时20%左右;专业实践课(或技能训练课)占总课时70%左右。理论课与实践课可相互融合,实行一体化教学。
教 育 管 理
民政部门要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材料要件的复印件移交承训学校。承训学校要尽快为退役士兵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,并依据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和办法,加强中、高级教育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。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员,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,并报学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。
对修完所有规定课程、通过所有课程考试、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颁发相应的毕业(结业)证书,允许毕业、结业。
就 业 管 理
指导教育培训单位开设就业指导课程,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。积极引导和帮助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,落实优惠政策,加强创业教育、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,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。
资 金 管 理
教育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。
建立生活补助费、教育培训经费拨付比例与到课率相挂钩的机制,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民政局商财政局确定,并报省民政厅、财政厅备案,其中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的50%的退役士兵学员,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。扣发的生活补助费,承训单位按年度及时逐级上报,待下年度下达经费时予以抵扣。退役士兵学员全年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60%的承训单位,取消其承训资格。已拨付的经费据实追回。